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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購買了車輛后圖省事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法院判決賠償受害人六萬多元。張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未果,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已就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某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張某起訴的裁定。 據悉,購買車輛后一個月,張某即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以及車損險等,但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買賣的事實,保險合同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仍是原車主焦某。之后,張某雇傭的司機曹某出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五位行人受傷。五位受害人曾將焦某和張某一并訴至法院,經法院一審二審兩級審理,最終以焦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駁回了受害人對名義車主焦某的起訴,而判決實際車主張某賠償五位受害人共計六萬多元。 案結后,張某認為保險公司應對自己賠償第三者的損失以及車輛本身的損失進行賠償,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裁定駁回了張某的起訴。張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稱,雖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但買賣合法,使用車輛時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應當具備訴訟資格。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被保險的車輛發(fā)生買賣,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后,還必須有書面形式的記載,比如在保單上注明或者另行簽訂協(xié)議。本案中,投保人焦某將被保險車輛轉讓給張某,未通知保險公司,更沒有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對保險合同進行變更。因此,法院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故作出上述裁定。 點評:舊車買賣需要過戶,并通知保險公司車輛產權所屬轉移,這是最基本的二手車買賣常識,但從類似多起維權事件來看,還是有部分消費者怕麻煩,而省略了這一步驟。萬一發(fā)生車輛索賠事件,車主卻極有可能因當初一時“怕麻煩”,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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